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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一驾校教练酒驾自砸饭碗

2021-12-08 18:04:53 来源:中新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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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新疆新闻12月8日电(陶栓科 陆波 严万海)“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不是一句空话,需要我们第一位交通参与者在日常出行中严格遵守落实。

  驾校教练员是准驾驶人的启蒙老师,一举一动都起到示范引领行为。然而,新疆库尔勒市有这样一位教练员帕某某,前一天晚上喝了酒,第二天一大早酒还没人醒过来,开着教练车去上班,结果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兰干路中队执勤民警逮了个正着。

  12月7日,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中队中队长张建通报了6名因无证和饮酒驾车、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车逃逸、饮酒驾驶教练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者,他们分别被依法被行政拘留15日至20日,其中教练员帕某某因隔夜酒,第二天一大早开车上班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令人难以置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帕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0月29日09时16分许,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兰干中队执勤民警在沙依东园艺场三分场与兰干乡夏库村三岔路口路段执勤时,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挂着教练车号车的车辆看到执勤民警后,他的眼神游离,准备加大油门通过时,执勤民警示意教练车靠右边停车接受检查。

  执勤民警让帕某某出示驾驶证、行车证接受检查时,帕某某一张口一股酒味扑面而来。当执勤民警询问帕某某是否喝酒驾车时,帕某某解释道:“一大早我还要到驾校上班,要教学员练车,哪敢喝酒驾车?”

  认真负责的执勤民警并没有放过帕某某,遂对他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经过检测结果为:70mg/100m1,属于饮酒驾驶营运车辆。

  帕某某交代:“10月28日晚,我与多好友相聚,大家以酒助兴,喝完酒就回家睡觉了。第二天一大早,我觉得头脑清醒,喝的酒已经隔了一夜没有什么事,就开着教练车前往驾校上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过检测,我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这都是隔夜酒让我丢了工作、,被从严处罚后悔莫及。”

(编辑:阿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