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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银行转账失误不当得利需返还

手机银行转账失误不当得利需返还

2025-11-18 18:15:22 来源:中新网新疆

  移动支付便捷高效的同时,也存在风险。2025年11月14日,新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转账操作失误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收款人蔡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2025年3月10日,张某受姜某委托,向赖某账户转账10万元。巧合的是,蔡某与赖某姓名第二个字相同,且两人账户在张某手机银行转账列表中相邻排列。张某操作时不慎疏忽,误将10万元转入蔡某账户。

  发现转账错误后,张某第一时间报警,并主动与蔡某沟通协商,要求其返还误转款项。不料蔡某不仅拒绝返还,还将该10万元转至其儿子账户,企图逃避返还义务。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蔡某诉至新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其为追索款项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庭审中,蔡某辩称,该10万元是张某代替案外人付某向其偿还的借款,并非不当得利;同时认为张某在自身发烧、头脑不清的情况下执意进行大额转账操作,存在主观过错,不应由其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报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清晰完整地证明了其误转10万元的全过程、原因以及发现错误后采取的补救措施,足以证实蔡某取得该10万元款项缺乏合法依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蔡某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蔡某提出的“款项系代案外人还款”的辩解,因案外人付某未认可该笔款项为委托代偿借款,蔡某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接受该10万元具有合法理由,故法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张某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赔偿,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法院依法判令蔡某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法官提醒,移动支付普及使转账汇款成为日常高频操作,便捷之余更需谨慎。使用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转账时,务必反复核对收款人姓名、账号、开户行等关键信息,确认无误再操作,从源头规避错转风险。

  若不慎错转,需及时维权:一是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二是联系收款人说明情况并要求返还,留存沟通证据;三是协商无果时,及时向法院起诉追索,切勿拖延以免权益受损。(塔勒奔·杰恩斯努尔)

【编辑:胡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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