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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丧命 共饮者该承担责任吗?

2022-06-24 13:18:56 来源:中新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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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新疆新闻6月23日电(尹玉婷 叶然·阿曼主尔)2021年3月11日中午,印某邀请4位好友在家中喝酒小聚,其中包括与其同住一个院落的邻居张某,期间饮用200克左右白酒。饭局结束,印某及朋友各自分开活动。19时许,印某回到住处时,见张某有醉酒状态,便劝说其回屋休息。次日上午,印某发现张某在屋内死亡,遂报警。张某死亡后未作尸检,死亡原因不明。张某家属与印某等4名共同饮酒人口头约定,由印某等4人为张某料理后事,包括停尸费、寿衣费、火化费、墓碑费、骨灰盒费、尸体拉运费等费用后,后双方因纸质祭品费等协商不成,发生纠纷。张某家属遂将印某等4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6861元。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生效判决认为:第一,从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看,席间没有强迫性劝酒的情形。散席后印某也劝说张某回屋休息,尽到了共同饮酒人应尽的义务。第二,印某等4人与张某共同饮酒是为了增进感情,显然不是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聚会当日,五人饮酒量不算过量,张某酒后状态尚可,以一般人的通常生活经验,不会预见到饮用200克左右的白酒会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印某等四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第三,张某死亡原因不明,散席后,张某是否又与他人再次饮酒,自身是否存在突发性疾病,其与印某等4人于2021年3月11日中午饮酒是否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均无法证实。故印某等4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由印某等4人承担丧葬费用即可,现印某等四人已经基本完成约定义务。张某家属又通过诉讼向印某等4人主张损害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没有明确列举共同饮酒者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通常认为,至少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共同饮酒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过渡劝酒、拼酒等强迫性饮酒,比如用“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不喝就是看不起我”等刺激性语言劝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食用了头孢等不宜饮酒的药物,或者明知对方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三、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神志不清、失去意识,无法支配自身行为,共同饮酒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者安全送回家中;四、酒后从事危险行为,共同饮酒者未进行劝阻,比如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法官提醒,饮酒须适量,切莫强劝酒,朋友相照应,平安友常在。

(编辑:阿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