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提供不实信息导致合同无效 中介费应退还
中新网新疆新闻4月25日电(郭雅丽)当下,在民间一种被称为“土地流转中介人”的职业悄然兴起,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流转信息,通过撮合签订承包合同,收取中介服务费。这种居间服务是否有效?相关费用是否能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
2022年初,张某计划在察布查尔县承包土地,便找到金某帮忙找地源,并向金某转款共计30万元作为中介定金。后金某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了一份地源信息,称是中介人夏某向其提供的,并约定了时间实地勘察土地。得到土地流转信息后,张某向金某妻子转账100万元,金某将其中的50万元转账给夏某作为中介费。当天张某与案外人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将4800亩土地转包给张某,承包期限为14年,土地转让费用650万元,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向两位案外人支付定金3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发现该土地为村集体所有,案外人无权进行转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经协商案外人将收到的30万元定金退还给了张某。
地没有承包到,中介费却花了不少。张某要求金某返还130万元费用无果一纸诉状将金某告到了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庭审中金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收到那么多钱,大部分都是张某口头承诺的中介费。最终该院根据事实与证据,依法判决金某夫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支付的130万元中介费。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