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泄私愤诋毁他人的法外之地
2024-04-29 13:20:33 来源:中新网新疆
中新网新疆新闻4月29日电(肯吉哈力·巴依肯洁)公民个人声誉受法律保护,对毁坏他人名誉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触犯刑法的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刑事责任。下面的案例被告在网络上散布侮辱、诽谤他人言论,逞一时口舌之快,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4年4月,察布查尔县海努克镇吾女士的丈夫海某酒后给沙女士打电话,被吾女士发现后,主观认为双方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在微信群、抖音等平台通过发送语音、视频等方式指责、谩骂沙女士,对沙女士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沙女士不堪其辱,一纸诉状将其告到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海努克人民法庭,要求吾女士停止对自己的名誉权侵害,在网络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费共计5万元。
海努克人民法庭法官在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中,明确告知吾女士诋毁他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普法教育,吾女士意识到所犯的错误,主动删除所有散布的内容,向沙女士当面道歉,并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相关损失500元。
[法官释法]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刑法中虽然没有名誉权的直接规定,但侵犯名誉权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所以,作为公民无论身处社会还是虚拟网络都要守住法律底线,严格慎独自律,作线上线下文明守法好公民。
【编辑:孙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