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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小偷小摸 这次可真“刑”

数次小偷小摸 这次可真“刑”

2025-04-21 18:56:41 来源:中新网新疆

  贪图小利窃取财物,看似不劳而获,实则最后不仅要如数赔偿,还将面临刑事处罚。近日,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决被告人阿强(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某日凌晨,阿强趁着夜黑风高骑电动车“摸”进了伊宁县某镇卫生院,看准了收费处无人在时将抽屉中2700元现金盗走,随后返回家中。工作人员发现现金丢失后报警,公安机关次日下午将阿强在家中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阿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财物价值2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阿强有数次盗窃前科,系惯犯。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阿强(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退赔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

  法官说法

  非己物、莫贪念,警惕一时邪念,做好守法公民。无论金额大小,盗窃都是犯罪,案值累计、销赃同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因小利毁一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马小文)

【编辑:张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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