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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缺席自食苦果 举证不足再审被驳

庭审缺席自食苦果 举证不足再审被驳

2025-05-14 18:49:27 来源:中新网新疆

  2025年4月18日,新源县人民法院收到帕某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帕某坚称,(2025)新4025民初XX号判决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请求裁定再审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核心理由为,2025年2月5日开庭时自己未到庭,法院判决其承担4200元购车款及1000元违约金有误,其购车款已全部付清;同时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2011年8月8日,帕某从原告处购买摩托车,总价7200元,双方约定分期付款:4000元于2011年11月8日支付,3200元于2012年11月8日支付。然而,2012-2013年间,帕某仅支付3000元,剩余4200元一直未付。原告于2025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于2025年3月5日开庭审理,并于3月10日作出判决。

  收到再审申请后,办案法官巴哈尔古丽迅速与原案审理法官对接,对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的全过程进行细致核查。经审查确认,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合法、操作规范,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问题的症结在于,帕某在开庭时既未到庭陈述,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履行举证责任,且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再审中也未提交付清购车款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以及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无论是开庭还是再审,申请人均负有举证证明自身主张的义务。在本案中,帕某不仅在开庭时放弃维权机会,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也因缺乏证据支撑,无法证实剩余购买款已付的事实。2025年5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帕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收到法院开庭通知,一定要重视,积极行使诉讼参与权,按时参加庭审,充分发表意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妥善留存合同、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唯有知法、守法、用法,主动参与诉讼程序,以证据为盾,才能在法律框架内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如本案中因程序失范、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困境。(古丽奴)

【编辑:张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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