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筑法律权威 让执行“落地有声”
为切实保障胜诉人的合法权益,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探索有效经验,打好执行“组合拳”。近日,伊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的协助下,成功执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亚某与阿某本是多年邻居,2023年10月,阿某向亚某借款4000元,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因数额不大,亚某出于朋友情面便借给了阿某,但阿某却迟迟未归还亚某欠款。2024年11月,亚某将阿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阿某承诺年底归还欠款。约定期限过后,阿某仍未归还欠款,2025年4月,亚某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阿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均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5月9日,案件出现了转机,阿某所在当地村委会驻村工作队了解其为法院被执行人的事实,在即将向阿某发放土地流转费时主动联系伊宁县人民法院,将该情况告知执行干警。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前往村委会,依法划拨土地流转费,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此次执行是基层组织提供线索促使案件成功执结的典型做法。今后,伊宁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拓宽线索收集渠道,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以实际执行成效回应群众司法期待,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苏日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