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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撕毁封条转移车辆?拘留7日!

以案释法:撕毁封条转移车辆?拘留7日!

2025-05-26 19:19:24 来源:中新网新疆

  近日,一案外人因擅自撕毁封条、转移查封车辆,被于田县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处罚。

  案情回顾

  于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并张贴封条。案外人郭某(系任某朋友)在明知车辆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未与法院联系,擅自撕毁封条并转移车辆,严重妨碍司法执行工作开展,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处罚。

  法官说法

  法院的查封、扣押措施具有强制力,而法院的封条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象征着司法的权威,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本案中,郭某藐视法律,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其行为不仅妨碍法院执行工作开展,而且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情形,更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既是对违法者的惩戒,也是对公众的警示。

  释法提醒

  查封财产≠无主财产!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但处置权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归属法院。在此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

  撕封条=踩法律红线!封条是司法权的象征,毁损封条将被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案外人异议应合法提出。若案外人对查封财产有异议,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切勿以身试法。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执行行动不容阻碍。于田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对逃避执行、妨碍执行行为“零容忍”,坚决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请社会各界尊重司法、配合执行,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社会环境。

【编辑:张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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