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法院巧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实现情理法交融
当“父债子还”遭遇“无力偿还”,法律与情理如何平衡?6月12日,新源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多方联动+司法释明”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因被继承人债务引发的家庭纠纷,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兼顾继承人现实困境,用司法温度书写基层治理新篇章。
2013年,新源县村民艾某分两次向杨某借款1.2万元,用于子女教育及家庭开支。2016年3月21日,艾某重新出具借条,承诺于当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息合计12240元。2019年,艾某突发疾病去世,债权人杨某多次向其配偶巴某主张债权未果,遂在2025年5月16日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巴某称家庭仅靠其一人打工月入2500元抚养两子女,且女儿即将手术,实在无力清偿,同时对借条签名提出质疑,认为“人已去世无法核实”。原告杨某作出让步,表示可放弃240元利息,但坚持要求偿还1.2万元本金,双方矛盾一度激化。
针对签名争议,承办法官通过办案系统调取艾某生前涉诉案件卷宗,引导巴某比对笔迹;原告申请同村见证人证实借款时在场情况,巴某确认借条真实性,但仍以“唯一住房可豁免执行”为由拒绝还款。调解团队联合村委会核实巴某家庭月收入仅2500元、女儿需手术的困难情况,法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释明“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同时指出“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可执行,但法院将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求”,调解员、法官及村干部当场凑集4600元捐款。经七轮调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原告自愿放弃1240元债权,被告当场支付4600元(含捐款部分),剩余6400元自2025年9月起每月偿还200元。签署调解笔录时,巴某哽咽表示“没想到法官会为我们凑钱,一定按时还钱”,杨某也表示“看到她家情况,我也愿意让步”。
承办法官古丽孜拉・排祖拉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限定继承”原则具有双重意义:继承人接受遗产即需承担相应债务,超过遗产价值部分可自愿偿还;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分期履行、债务减免等方式实现实质公平。本案中,法院既通过证据规则固定法律事实,又借助社会力量缓解当事人生活压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解纷目标。今年以来,新源县人民法院已通过多元解纷机制化解涉民生案件137件,调撤率达82%。
当冰冷的法条遇上滚烫的民生,司法调解如同温暖的桥梁。本案中,法官用“法律准绳+人文关怀”的双重智慧,让“欠债还钱”的朴素正义在特殊情境下获得柔性表达,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新源样本”。(古丽孜拉·排祖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