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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和解转移财产 拒执者获刑悔迟

虚假和解转移财产 拒执者获刑悔迟

2026-01-20 18:41:21 来源:中新网新疆

  2025年12月27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也某因通过虚假和解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案件缘起于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020年4月20日,张某与也某签订草场买卖合同,也某将240亩草场转让给张某。后因该转让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条款,张某退还草场并多次要求也某退还草场转让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也某向张某偿还草场转让款3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9530元。

  判决生效后,也某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2024年7月31日,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也某表现出积极的还款态度,偿还了5万元,剩余案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也某承诺于2024年10月20日前偿还5万元,2024年12月20日前偿还剩余209530元。

  然而,2024年11月,也某将自己名下的草场地以62万元的价格承包给他人,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履行还款义务,而是用于个人消费。2025年1月21日,张某因也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经查发现,也某已将财产转移,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12月,也某被捕归案。

  在案件审理期间,也某的父亲哈某代其向张某退还案款20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剩余59530元案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谅解书。法院综合考虑也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该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既明确了虚假和解逃避执行的刑事追责边界,打破了部分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破解“执行难”的坚定决心。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生效裁判的权威必须得到维护。任何试图通过恶意串通、虚假和解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唯有敬畏法律、诚信履约,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司法公信力。(通讯员:孜尔达·赛力克)

【编辑:胡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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