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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之馋,法律之界 一男子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获刑

野味之馋,法律之界 一男子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获刑

2026-09-19 13:13:06 来源:中新网新疆

  因一时嘴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擅自进入林地非法捕猎野鸭等野生动物,伊宁县一男子被判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6年1月19日,正值冬季。艾某为满足口腹之欲,私自携带猎捕工具进入当地林地,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捕猎野鸭、雉鸡等野生动物。次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迅速行动,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猎捕行为。后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均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三有”保护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最终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

  该案中,艾某猎捕数量虽不多,但非法狩猎罪的入罪门槛并不以猎获数量或出售牟利为唯一标准。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实施猎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野鸭、雉鸡等“三有”动物绝非“无主野物”,捕食、猎杀均属违法。刑事责任之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人还须承担相应的生态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禁猎区、禁猎期不是儿戏,禁用工具、方法更碰不得。嘴馋不是理由,无知不是借口。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人人守法,才能守住绿水青山,也守住自己的自由与安宁。

【编辑:胡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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