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合作散伙后写下欠条,到期不还——法院:欠款照付,违约金照赔
合作多年的加盟商,解除合作后经对账确认欠款2.7万余元,还写了欠条和还款协议。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欠款人却迟迟不履行。更棘手的是,另一名在欠条上以“共同责任人”身份签字的人,事后也翻脸不认账。近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欠款人偿还欠款及违约金,共同责任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伊犁某驾校公司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2022年5月,驾校与被告玛某签订《加盟经营合同》,约定由玛某加盟驾校开展相关经营业务。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作关系。
2024年10月,驾校与玛某共同对账结算,确认玛某共欠付驾校各类款项合计27196元。随后,玛某向驾校出具欠条及还款协议书,对欠款数额签字确认。双方书面约定:若欠款逾期未还,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阿某分别在这份还款协议书和欠条中,以共同责任人身份签字并捺印。
还款期限届满后,驾校多次向玛某、阿某催收欠款,两人均未按期履行。2026年5月,驾校将二人诉至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玛某签订的加盟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解除合同后经对账结算形成的欠条、还款协议,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玛某理应按照约定足额偿还欠款。
关于被告阿某的责任,法院指出,阿某在还款协议和欠条上以共同责任人名义签字捺印,该行为具有明确加入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与玛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阿某主张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个人责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驾校主张的10000元违约金,法院认为,玛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违约金过高提出抗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结合玛某自还款承诺签订后未履行过任何款项、持续违约、存在主观过错等情节,该10000元违约金系双方自愿约定,兼具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与惩戒违约行为的性质,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26年9月,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伊犁某驾校公司欠款27196元;二、被告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三、被告阿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债务加入,通俗地说,就是“别人的债,我也愿意一起还”。一旦在欠条、还款协议上以“共同责任人”“担保人”“共同还款人”等身份签字捺印,就意味着自愿加入债务关系,需要与原始债务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签字之前,务必看清协议内容,想清楚法律后果,切莫因“帮个忙”“签个字”而稀里糊涂背上债务。同时,合同解除后经对账确认的欠条、还款协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债权人应妥善保管,债务人亦应诚信履行,切勿心存侥幸、拖延躲避。(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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