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5万约定年息36%,还要另付3%违约金——法院:加起来超了,调减
2026-09-28 18:52:45 来源:中新网新疆
借钱时白纸黑字写了高息,到期不还还要另付违约金,这样的约定法律都认吗?近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巴彦岱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对超出法定保护范围的利息和违约金进行了调减,并明确:民间借贷中,利息与违约金合并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2021年8月,庞某向莫某借款5万元,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年利率36%,若逾期还款,还需另按欠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庞某仅支付了2万元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迟迟未还。莫某多次催要无果,将庞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金。
承办法官陈佳佳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6%及违约金明显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算,庞某已支付的2万元利息中,超出法定利率保护范围的部分应当抵扣本金。最终法院确认,庞某实际尚欠本金35083.29元及利息2087.12元,对莫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多项费用的,不管约定几项、名目如何,加起来的总和都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李妍慧 石文静)
【编辑:胡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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