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连环交易切勿“跳过户” 规避纳税存在法律风险
近日,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房屋历经商品房买卖、以物抵债、二次转卖多轮流转,相关交易方企图跳过中间交易主体,由开发商直接把房屋过户给最终购房者。法院明确,连环房屋交易必须顺着完整交易链条依次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能通过“跳过户”逃避纳税,守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
2015年,张某、姬某夫妇花费385020元购置涉案房产,其中260000元办理按揭贷款,该房屋仅完成预告登记,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2016年,因徐某拖欠于某150000元欠款,多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用这套房屋抵偿债务,彼时房屋还剩余贷款本金257118.04元,协议约定剩余贷款本息以及过户产生的全部费用,都由于某承担。
2019年11月,于某又将这套房屋以480000元卖给陈某并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于某要负责将房屋过户至陈某名下,若无法直接登记,额外费用由其承担;若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实现,要按总房款30%支付违约金。签约后陈某向于某支付购房款270000元,于某将房屋交付陈某实际居住。后续双方针对剩余贷款清偿、房款尾款发生矛盾。
由于于某没有按照抵债协议偿还贷款,银行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先后扣划合计61643.87元偿还逾期贷款。为防止房屋被开发商处置,陈某垫付了该笔扣款,还在2023年4月结清剩余房屋贷款198870.97元。经统计,陈某购房、代偿贷款、垫付扣款共计支出530514.84元,对比480000元的购房总价,多支付50513元。当时房屋办证材料完备,已经具备办证条件,但各方就过户办理、垫付款返还、责任划分协商失败,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当中,于某辩称陈某尚有20000元保证金没有付清,达不到过户条件,且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自己无法办理过户。经查,合同没有保证金相关条款,于某也拿不出对应证据,该抗辩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的商品房买卖、以物抵债、二手房买卖合同均为各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按照民法典物权登记规则,不动产产权变更以登记为准,连环交易省略中间环节直接过户,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陈某已经完成合同义务,房屋也已经实际交付,过户条件已经达成,应当按照真实交易流程逐级办理过户。因过户尚未完成,税费数额暂不明确,税费承担诉求本案不作实体处理,当事人实际垫付后可另行起诉维权。
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先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张某、姬某,再过户至于某,最后过户至陈某,相关主体均要履行协助义务;于某返还陈某垫付资金50513元,自起诉状送达当日按一年期LPR给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支付违约金144000元。
法官提示,房屋连环交易里,不少交易人为减少税费,想要跳过中间环节直接过户。这类行为会造成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民众不可心存侥幸,依靠跳过户、阴阳合同等方式逃税,否则会被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甚至面临行政处罚。(茹曼娜·巴尔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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