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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妥善处置一起离婚彩礼返还纠纷案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妥善处置一起离婚彩礼返还纠纷案

2026-10-15 18:29:54 来源:中新网新疆

  近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一起因“闪婚”引发的离婚及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在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妥善化解了双方的财产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张某与王某经婚介公司介绍相识,两人第二次见面达成结婚意向。2026年3月29日,按照当地民间习俗,张某向王某支付现金彩礼28000元,另购买价值3974元的黄金戒指一枚。次日,双方在湖南省衡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的家人还向王某赠与了进门红包,之后张某又出资购买了价值3699元的手机一部。令人遗憾的是,仓促结合的二人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仅在一起生活了十余天,便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便分居生活。张某以其和王某属于闪婚,双方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诉至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请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首饰、进门红包、婚后转账等各项财物近60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了该案的来龙去脉,后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希望他们能够珍惜彼此缘分,但双方均坚持离婚。庭审中,王某对张某主张要求其返还财务请求不予认可,其辩称虽然双方结婚时间短,但已经共同生活了,且部分款项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不应再予返还。

  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习俗,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大额金钱与财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和王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共同居住时间极短,对未来生活、工作、居住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同时,承办法官对彩礼返还也进行了区分,对于恋爱、订婚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而赠与的手机等礼物、小额转账等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依法不予支持返还。最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由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返还彩礼款33699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一纸婚书,承载的是责任与期许,而非仓促之间的人生答卷。彩礼只是一种传统习俗,不应当成为婚姻的“敲门砖”。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了解,理性对待彩礼问题,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莫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情感与财产的双重损失。(黄晓洁 米热阿依)

【编辑:胡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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