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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2-01-29 17:34:51 来源:中新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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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新疆新闻1月29日电(李新梅、杨纪彤)1月26日,博乐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新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自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孙某(博乐市某通讯店店主)得知将办理的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到微信群,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返利(俗称“拉新”)。

  随后,孙某安排店员闫某了解学习“拉新”,闫某进入“拉新”微信群操作,成功返利后,按孙某指示对其他店员进行培训,让店员都做“拉新”。

  2021年1月,在孙某的授意下,闫某、哈某和其余几个店员,利用为用户办理移动号码的便利,未经用户允许,以激活用户手机号码、帮助完成任务等为由,将用户手机号码及相对应的验证密码发送至多个“拉新”微信群,获取报酬。截止2021年7月,孙某、闫某、哈某等人向多个“拉新”微信群中提供、出售公民个人电话号码信息1855条,非法牟利55790.77元。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向博乐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闫某、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对三被告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判处罚金,且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电信领域的工作,同时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三被告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愿意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确立了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格局,使个人信息保护和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严密,这标志着个人的信息权益有了更系统的法治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自此迈入崭新阶段。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保护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针对此类犯罪行为,新疆法院将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及时发挥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阿丽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