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新疆新闻5月20日电(张慧 叶然•阿曼主)4月17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雇主陈某雇佣马某为其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同年8月底,马某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因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车辆性能不存在瑕疵。马某亲属自愿与雇主陈某及案涉车辆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签订《车险赔偿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各方再无其他纠纷。保险公司向马某妻子偿付10万元赔偿款,陈某已经支付马某妻子赔偿金3.6万元。但随后马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除上述款项外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共计62万余元。陈某反诉请求马某亲属因缠诉给其造成的损失3.1万元。
本案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马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及陈某的反诉请求均无证据证明,判决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雇佣马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马某死亡,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亲属通过签订协议方式获得了赔偿,并表示自愿放弃其他主张。后马某亲属对赔偿数额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系在提供劳务活动中,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其死亡,接受劳务的一方陈某对马某的死亡无过错,故,法院驳回了马某亲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