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曝光2025年第二批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
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报告主体责任,积极倡导企业自查重大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有效发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严格精准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执法行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公布2025年第二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一案双罚”、涉嫌重大事故隐患、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及安全评价重大疏漏等六期典型违法案例。
一、克拉玛依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9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克拉玛依市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百联站消防隐患治理项目现场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落实每2小时检测一次要求,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违反了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以及高处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A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康某、普工吕某和付某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昌吉州奇台县新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8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现场使用的防爆电机(防爆等级为IIBT4)与公司工业硅块破碎制粉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为ID IIIC T3)不符。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08-A项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乌鲁木齐市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除尘风管火花探测连锁装置失效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4月23日,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新市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除尘风管消除火花装置未连接水源,喷水灭火装置失效,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8-A项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昌吉州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和扩建项目未竣工验收等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4年12月3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2项违法行为:1。该企业员工赵某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在喷漆车间维修更换电线,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该企业未组织对厂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擅自投入使用部分设备设施和移动式喷漆房。
[处罚情况]该企业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6- A项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 25000 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第2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35- C项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哈密市新疆某硫化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和安全设备未按标准使用等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5年2月28日,哈密市伊吾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硫化工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2项问题:1。仪表作业人员李某未取得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特种作业操作证擅自上岗作业;2。硫磺库内安装使用非粉尘防爆等级(III型)的消防手动报警器和烟雾感应器。
[处罚情况]该企业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6.5.1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企业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3.5.1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昌吉州奇台县新疆某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验收平价报告重大疏漏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9日,昌吉州奇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某安全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该公司工业硅块破碎制粉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对现场提出的防爆电机选型不符合要求和除尘器安装位置过低等2项问题没有整改达到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审核通过了此报告。
[处罚情况]该安全评价机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229-B项的规定,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自治区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