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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返还定金 买方豁免违约金

卖方返还定金 买方豁免违约金

2025-12-17 18:44:50 来源:中新网新疆

  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妥善化解了一起因“案外人”反悔导致无法履约的房屋买卖定金纠纷。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2025年3月15日,原告加某与被告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加某购买由艾某经手的、案外人沙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加某当日向艾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合同约定应于2025年3月22日前交付房产。然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房产始终未能交付。同年7月21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艾某当场向加某返还了8000元定金,但剩余的12000元迟迟未能支付。加某多次催讨无果,加某于2025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艾某支付剩余定金12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

  庭审中,被告艾某对收取定金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沙某突然不同意出售,自己并非故意违约,因此认为只应返还定金,无力承担违约金。

  承办法官吴荣婷仔细梳理案情后,并未急于下判,而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背后故事”浮现出来。原告加某情绪激动地表示,因为这次购房失败,家人的落户、生活和工作安排全被打乱,造成了诸多不便与损失。被告艾某则显得十分无奈,反复强调自己也是“受害者”,因房东突然不想出售房产导致交易“卡壳”,自己手头资金也紧张,返还剩余定金尚可努力,但高额违约金实在无力承担。

  “合同具有相对性。你与加某签订了合同,收取了定金,就应当对合同的履行向加某负责。至于你和房东之间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你对加某免责的理由。”吴荣婷法官向艾某耐心释明法律原则,明确指出其作为合同卖方,未能促成交易完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法官也引导加某理性看待纠纷起因,体谅艾某在此事中同样面临困境,并非主观恶意拖欠。经过多轮沟通,加某的情绪逐渐平复,表示能够理解艾某的处境和并非出于恶意的违约原因。

  最终,在吴荣婷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艾某认识到自身作为合同方的责任,承诺于202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加某支付剩余的定金12000元;原告加某则考虑到艾某的实际困难及非恶意违约的情节,自愿放弃主张2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通过精准的法律阐释和人性化的调解工作,既明确了合同责任,也弥合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体现了司法在定分止争中兼顾法理与情理的智慧,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依力哈木·吐尔汗江)

【编辑:胡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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