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遇波折 履约宽限促和解
2025-12-18 18:43:03 来源:中新网新疆
2022年12月16日,阿某与唐某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约定阿某向唐某经营的伊宁市某快送服务有限公司投资150000元,按月分配利润,经营风险由唐某自行承担。阿某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后,唐某因公司处于初创阶段、市场知名度低、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长期未按约分配利润,也未及时处理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导致阿某投资目的未能实现。多次协商无果后,阿某于2025年11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投资款150000元。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案件交由法官迪丽拜尔主持调解。调解过程中,迪丽拜尔法官了解到,阿某因投资长期未能产生回报,经济压力较大;唐某则坦言,公司尚在起步阶段,资金主要用于购置设备和维持运营,短期内难以一次性返还全部款项,但承诺若有一个月左右时间筹措资金,可全部还清。
“公司刚起步,市场还没打开,现金流确实紧张,但我不是想赖账。”唐某在调解中诚恳表示。阿某虽对投资损失感到焦虑,但也表示理解创业不易:“我知道做新平台不容易,但我投的钱也是辛苦攒下的,希望能尽快解决。”
迪丽拜尔法官耐心地展开调解,一方面向唐某释明,依约返还投资款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引导阿某考虑对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给予合理履行期限。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作经营合同,唐某于2025年12月13日前一次性向阿某返还投资款150000元。
本案通过调解既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初创企业争取了合理的履约缓冲期,体现了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良性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力哈木·吐尔汗江)
【编辑:胡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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