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8月15日起施行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8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在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的同时,着眼解决我区湿地保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管理体制、资源管理、保护利用和修复、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施行后,将对加强我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明确了湿地保护的工作主线、原则,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明确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条例》明确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细化了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动态监测、湿地占用、占补平衡、临时占用等方面的事项;要求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湿地资源保护;明确禁止行为。
《条例》要求按照湿地资源特点和退化类型,明确修复重点,采取生态补水、生境修复、综合治理等措施,推进生态修复;建立健全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验收、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的监督。规范湿地利用,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拓宽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条例》明确建立湿地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兵团、各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区域内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占用自治区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拆除、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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