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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燃放烟花致残,谁之过?法官调解打破“举证僵局”

女孩燃放烟花致残,谁之过?法官调解打破“举证僵局”

2026-06-05 17:33:18 来源:中新网新疆

  2024年2月,年仅10岁的小杨在燃放烟花时,烟花发生非正常爆炸,导致其右眼严重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医院诊断,小杨为右眼外伤性黄斑裂孔、白内障、视神经病变及视网膜裂孔,并接受了玻璃体切除等多次手术,后续仍需进行屈光矫正及人工晶体植入术。

  事故发生后,小杨的父母认为涉案烟花存在重大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查,该烟花由内地某市花炮厂生产,由伊犁州某烟花爆竹公司批发、其伊宁市分公司销售。2026年2月,小杨的父亲杨某将生产商、批发商及销售商一并诉至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含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2026年4月27日,承办法官吴婷婷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伊犁州某烟花爆竹公司及其伊宁市分公司辩称,作为销售方,其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涉案烟花系从具有正规生产资质的内地某市花炮厂进货,且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内地某市花炮厂则提出,原告未能对涉案烟花进行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导致关键物证灭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该厂指出,烟花爆竹是否合格需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判定,属于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凭主观推测认定。此外,原告方未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封存残骸或通知厂家共同勘验,不排除燃放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可能,如未保持安全距离或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

  面对各方在责任认定上的激烈分歧,承办法官吴婷婷没有简单下判。她注意到,事故发生后,内地某市花炮厂曾积极配合支付小杨的部分检查及住院费用,具备一定的调解基础。

  吴婷婷一方面向各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产品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与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减少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多次组织沟通协商。她引导生产商、销售商换位思考,正视烟花产品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严重伤害,同时劝导原告方在合理范围内主张权利。

  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伊犁州某烟花爆竹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小杨5000元;被告内地某市花炮厂于同日支付原告小杨30000元;原告小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协议当庭签署。后两被告均按期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特殊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履行警示说明义务。广大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燃放烟花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范,避免未成年人单独燃放。一旦发生伤害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保存残骸,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或证据保全,以便依法有效维权。(吴婷婷 石文静)

【编辑:胡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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