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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作业致工人受伤,保险公司以“非道路事故”拒赔,法院判了

起重机作业致工人受伤,保险公司以“非道路事故”拒赔,法院判了

2026-07-20 17:58:34 来源:中新网新疆

  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作业时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却以事故未发生在“道路”上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判令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理赔款43340元。

  2025年3月,杨某为其名下的一辆汽车起重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25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2025年5月10日,该起重机在某小区北侧工地吊运钢管作业时,吊车上的钢管意外戳到工人王某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的配偶先后向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报案。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要求杨某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方可赔付。因事故发生在封闭施工场地,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赔付迟迟未能到位。工人王某生活困难,杨某再三考量之下先行垫付了王某各项财产损失共计43340元。

  杨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交强险的赔付以事故发生于“道路”且属于“交通事故”为前提,案涉事故发生在封闭施工场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且交警部门亦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伊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事故发生在道路之外的场所,但涉案车辆为特种车辆,其主要功能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的目的,正是为了分散其在行驶往返作业路途中或者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亦明确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

  法院指出,若将特种车辆作业时造成的人身损害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将与交强险保障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的立法目的不符。结合投保人投保意图和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案涉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应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范围。同时,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以及王某的医疗证明,足以证实案涉投保车辆作业时致使王某受伤的事实。杨某主张的43340元赔偿金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有相应证据佐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支付保险理赔款43340元。

  日前,保险公司已足额支付全部保险理赔款,案件圆满办结。(李燕)

【编辑:胡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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