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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买卖合同付款义务不因第三方实际使用而免除

尼勒克:买卖合同付款义务不因第三方实际使用而免除

2026-08-12 17:58:29 来源:中新网新疆

  商事交易中,时常出现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和货物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货物交由第三方实际使用,是否就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付款义务?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用裁判厘清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边界,为市场主体开展交易提供参考。

  2021年至2022年,新疆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新疆某新型建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该公司采购加气块建材。合同订立之后,新型建材公司按照约定开展供货,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由现场工作人员完成签收,双方后续对交易价款进行结算确认。

  交易过程中,湖南某建筑工程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分公司)代为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迟迟未能结清。面对欠款,商贸公司与新疆分公司互相推诿,均拒绝履行剩余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月9日,新型建材公司将两家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剩余货款14.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以及剩余货款的付款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承担。案涉买卖合同由新型建材公司与商贸公司签署,双方系案涉买卖合同的签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中,出卖人新型建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买受人商贸公司指定地点完成交付,已经全面履行出卖人合同义务,作为签约买受人理应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

  虽然新疆分公司是案涉加气块的实际使用主体,也曾经代为支付部分货款,但该行为只是商贸公司取得货物之后对标的物的处置安排,属于两家公司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以此突破买卖合同的签约主体,不能直接要求实际使用的第三方向出卖人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7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新疆某商贸公司向新疆某新型建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8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市场经营过程中,即便买受人采购货物后交由第三方实际使用,也不能以此免除自身的付款义务,货物交由第三人使用产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原则上仍由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承担。市场主体开展商事往来,应当厘清交易主体,审慎订立合同,明确权责划分,避免因主体混淆引发债权债务纠纷。(郭磊)

【编辑:胡嘉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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