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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4月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新疆4月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2024-03-29 17:47:30 来源:中新网新疆

  中新网新疆新闻3月29日电(王小军)3月29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自治区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将于2024年4月1日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为期一年。乌鲁木齐、伊犁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19家工伤协议机构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据了解,本次纳入试点范围工伤职工包括以下两类:一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居住(工作)半年(含)以上,并符合参保地跨省异地住院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二是限于参保地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工伤职工。

  以上两类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申请核准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后,就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异地就医时参保工伤职工经备案后在异地参与试点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就医后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待遇标准方面,工伤职工在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依参保地规定异地就医的,在就医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政策;确需回参保地依参保地规定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在申请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工伤职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前,需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申请,办理渠道有线上、线下两种。其中,线上渠道包括国家社会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新疆政务服务平台、新疆人社公共服务平台、新疆智慧人社APP、新疆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等新疆本地服务入口;线下渠道是工伤职工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直接结算备案有效期为1年,备案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变更或取消备案。异地转诊转院的直接结算有效期为3个月。

  当前,新疆将开放19家工伤协议结构开展试点工作,包括10家工伤医疗机构、7家工伤康复机构、2家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其中,10家医疗结构分别为:新疆中医医院、新疆第三人民医院、伊犁州友谊医院、伊犁州中医医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一人民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7家康复机构分别为:新疆中医医院、新疆第三人民医院、伊犁州中医医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阿克苏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2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分别为:新疆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上述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服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权利。

【编辑: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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