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驾的朋友看过来,租车受损风险谁承担?
线上租车发生事故,十余万元维修费遭保险公司拒赔,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租车企业使用非营运车辆开展经营性租赁,由此导致的保险拒赔风险,属于自身经营风险,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2025年10月,陈某通过某线上平台向一家租赁公司下单租车,租车时陈某同步支付90元基础保障费,合同明确其仅承担1500元以内的车辆损失。此后,双方又通过微信私下续租。
租赁期间,陈某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租赁公司负责人曾劝说陈某虚构“私人借车”事实以骗取保险理赔,遭陈某拒绝。随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为案涉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却用于经营性租赁,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故对全部车损拒绝赔付。
2026年3月,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陈某承担十余万元修车费、托运费、律师费等费用。陈某则辩称,保险拒赔系因出租方违规经营所致,其已购买车辆损失保障,相关损失应由出租方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该租赁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车业务,既未将车辆登记为租赁性质,也未投保营运类保险,交车时更未向陈某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刻意隐瞒车辆保险的重大风险。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性租赁的车辆应当登记为租赁使用性质,并投保相应的营运保险。本案中,保险拒赔的根本原因在于出租方违规开展租赁经营,而非承租人驾驶肇事所致。法院认为,租赁公司作为专业租车经营主体,负有合规投放车辆、匹配投保、如实告知风险的法定义务。其为降低经营成本,使用非营运车辆对外出租,致使保险完全拒赔,由此产生的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损失属于其自身经营风险,不应转嫁给承租人。
同时,平台订单明确约定承租人仅承担1500元以内车损,而租赁公司已扣除陈某8000元租车押金,超额扣款缺乏合法依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租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汽车租赁企业应严格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确保租赁车辆登记性质、保险类型与经营用途一致,不得使用非营运车辆开展经营性租赁,并应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保险等完整信息,切实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消费者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租车时务必选择正规租赁商家,仔细核对车辆行驶证、保险单据,妥善留存沟通记录、订单截图等证据。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并保存现场证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田玉琴 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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