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劝酒致人猝死,同饮者是否担责?伊宁市法院:劝酒有风险,照料须尽责
亲朋好友相聚小酌,本是增进情谊的乐事。但席间随意劝酒、疏于安全照料,一旦发生意外,同饮者或将面临法律责任。近日,新疆伊宁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聚餐饮酒猝死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法官释法析理、耐心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名劝酒者共同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2025年5月,陈某、李某、杨某三人邀请朋友朱某聚餐,朱某又邀约了克某、依某一同赴宴。席间,陈某等三人明知朱某平日滴酒不沾,仍多次劝说、诱导其饮酒。饭局结束后,三人又拉上朱某前往伊宁市某KTV继续娱乐。不曾想,朱某在KTV卫生间突然晕倒,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但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朱某仍不幸猝死。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2026年4月,朱某的子女将三名同饮者诉至法院,认为三人作为聚餐组织者和劝酒者,明知死者无饮酒习惯仍强行劝酒,且在死者酒后未尽到提醒、看护、救助等义务,对死亡后果存在过错,要求三人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死亡赔偿金共计25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吴婷婷选择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的角度入手,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法官一方面向三被告释明:共同饮酒虽属社交情谊行为,但饮酒过程中及饮酒后,同饮者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劝阻过度饮酒、照看醉酒人员、及时救助、安全护送等。本案中,三人主动邀约,又对无饮酒习惯的朱某反复劝酒,事后也未充分尽到安全看护和应急处置义务,确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也引导原告理性面对: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最清楚,明知不能喝却未加拒绝,自身也负有主要责任。
经过法官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李某、杨某三人共同赔偿朱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共计600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本身是情谊行为,不必然产生法律责任,但一旦出现以下情形,同饮者就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从不饮酒仍强行劝酒;发现饮酒者身体明显不适未及时劝阻或送医;放任醉酒者独自离开,未安排安全护送;聚会组织者未尽到对同行人员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三被告正是踩中了上述“红线”——不仅劝了酒,事后也未对已经醉酒的朱某给予足够关注和照料,最终酿成悲剧。
法官提醒:饮酒有度,劝酒有责。亲朋好友相聚,图的是高兴,不是“喝倒”。应当摒弃“不喝不给面子”的旧习,尊重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做到适可而止、相互关照。别让一时兴起的“劝酒令”,变成终身遗憾的“催命符”——既伤了亲友感情,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笔账,谁都算得清。(吴婷婷 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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