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障车停靠未设警示酿事故 车主负主要责任
近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夜间停靠路边未按规定警示引发的车辆碰撞事故,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2024年10月22日晚11时,吐某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过程中,与路边停放的由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也未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吐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吐某的车辆产生了维修费共计23771元。本次事故中,根据责任划分,高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9508.4元。事故发生后,吐某多次与高某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商,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上述赔偿款项。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2025年10月20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高某及其挂靠运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答辩,承办法官审查卷宗材料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明确。但法官并未直接缺席判决,而是多次尝试与被告及挂靠公司取得联系,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其未到庭答辩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经过法官的反复沟通协调,被告高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过错及法律责任,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高某向原告吐某支付车辆损失费3000元;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某分公司向原告吐某支付财产损失2000元。
此次案件的处理,既严格遵循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故障车辆停车警示的法定义务,也体现了法院注重调解、高效解纷的司法理念,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促使侵权方主动承担责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何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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