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中新网新疆新闻8月30日电(刘哲 祝靖东)近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三年半或缓刑的刑罚,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合计175400元,处罚金175400元。
同时,在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判决五名被告人在市级媒体上发表公开道歉信,并支付赔偿金175400元用于开展信息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工作。
案件回顾:
从2018年开始至2021年8月期间,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员工张某利用自己的职务身份,以为业主查询房产情况和房屋确认单为由,从相关单位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30000余条,并将公民个人信息贩卖给克拉玛依市某装修公司经理华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5000元。
随后,华某将所获的公民个人信息全部提供给该公司销售经理天某用于招揽业务,在此期间,天某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不断向市民推销装修业务,同时,天某又将该信息分别出售给马某、郑某等5人,非法获利92000元。
马某获得该信息后,认为这是一笔“生意”,于是马某广泛收集信息,通过个人关系从赵某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并汇总,将其全部信息再次转卖至尉某等7人,从中非法获利2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赵某作为房地产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成为行业“内鬼”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万余条提供给他人,并获取非法利益,败坏社会和行业风尚,已构成犯罪;被告人天某等人明知非法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出于追逐个人私利的目的,仍然实施侵权行为长达三年之久,造成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严重扰乱了社会和公民的正常秩序。对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三年半或缓刑的刑罚,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此外,对于在审理中发现的导致公民信息泄露的工作漏洞,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