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有毒保健品,两店主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登报公开道歉
中新网新疆新闻9月2日电(毛建梅)近日,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首次庭前调解成功两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最终,两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分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000元和3000元(上缴国库),并在《哈密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14年开始,孙某在哈密市经营保健品店期间,从不明身份的保健品推销员处低价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有害成分的十几种保健品后向社会不特定消费者高价卖出,从中获利共计2000至3000元。2021年4月,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其经营的店铺检查时,扣押其店内销售的3种11盒保健品,并告知其此类保健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孙某仍将未被查扣的同类保健品放置于店内隐蔽位置售卖。
2016年年底开始,杜某在哈密市伊州区经营保健品店期间,从乌鲁木齐火车南站附近批发市场陆续批发了一批无质量合格证明及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保健品,在其经营的店内销售。2021年4月,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将其销售的部分保健品扣押,且告知了其销售的保健品质量没有保障,对人体健康有害,不允许销售,此后,杜某将未被扣押的保健品更换包装隐蔽销售,期间获利1000元。
哈密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了孙某、杜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认为孙某、杜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危及了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哈密市检察院公告了两案情况,因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哈密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将两人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官调解]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承办法官阅卷后,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向孙某、杜某阐述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从情理与法理相结合进行释法说理,孙某、杜某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同意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将调解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孙某、杜某收到调解书当天便开始积极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切莫因一己私利触碰食品安全底线,置他人健康于不顾,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